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5題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租金約定並非地上權之成立要件 B.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C.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若經登記,得對抗第三人 D. 地上權人,若因土地價值昇降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妨礙其土地之使用者,得請求增減或免除租金
官方答案
- 答案:D. 地上權人,若因土地價值昇降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妨礙其土地之使用者,得請求增減或免除租金
解析
民法第835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地上權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同意增減地租;第2項則規定,因土地之使用受不可抗力之妨礙,致不能達行使地上權之目的者,得請求免除或減少地租。D把「價值昇降」與「不可抗力妨礙使用」混為一談,且價值昇降僅能請求增減、不可抗力始能請求免除或減少,敘述有誤。A地上權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租金非成立要件;B民法第836條之1規定地租約定經登記者,受讓人與讓與人就積欠地租負連帶責任;C民法第836條之2規定預付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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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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