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6題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題目

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及刑事法之規定,該二者之處罰關係為何? A. 一律得以在法院程序中合併處罰 B. 僅得課處行政罰,不得課處刑事罰 C. 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 D. 刑事處罰僅得課以有期或無期徒刑,同時合併行政罰鍰

官方答案

  • 答案:C. 原則上依刑事法規定處罰,行政罰鍰受刑事罰之吸收

解析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學理上稱為「刑罰優先原則」或「一事不二罰」。此時罰鍰部分被刑事處罰吸收,不得再依行政法裁處罰鍰,以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惟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扣執照、命令停工)或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得裁處,屬例外規定。故二者並非一律合併處罰,亦非僅得課行政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