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7題

關於法院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法院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在中華民國住所不明之債務人,因財產權涉訟者,應由該債務人可供羈押之處所、或其可扣押之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請求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10 萬元者為限 B.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 訴訟,由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但以該債務人為成年人為限 D. 對於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財產權涉訟,應由其管理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官方答案

  • 答案:B.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解析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B正確。A所指情形依同法第3條規定,係以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定管轄,並無「請求標的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之門檻限制。C部分,同法第1條係以被告住所地定普通審判籍,居所地僅於住所地不明等情形補充適用,且未以成年人為限。D部分,依同法第2條第2項,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非管理人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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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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