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29題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A. 甲以乙積欠貨款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60 萬元 B. 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 C. 戊以己無權占用自己所有之A 地搭建簡易廠房,起訴請求己拆屋還地 D. 庚以辛排放廢水污染其所有之B 地為由,訴請法院判命辛不得排放污水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
解析
給付之訴係請求法院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之訴訟。選項B丙請求與丁離婚,係變動婚姻身分關係,屬形成之訴而非給付之訴。選項A請求給付貨款、C請求拆屋還地、D請求不得排放污水,均屬請求為一定給付或不作為,應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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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