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3題

關於民法第962 條規定之「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民法第962 條規定之「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惡意之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本條之請求權 B. 本條之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本條占有之保護 D.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均得就占有物之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條之權利

官方答案

  • 答案:A. 惡意之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本條之請求權

解析

民法第962條之占有保護,係為維護事實上之占有秩序而設,並非以占有人有占有本權為要件。縱為惡意無權占有人,其事實上之占有仍受保護,得對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第三人行使本條請求權。選項B正確(第963條),選項C正確(共有人間就使用範圍之爭執原則不適用占有保護),選項D正確(各共有人均得就占有物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故A之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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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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