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4題
下列何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題目
下列何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A. 債務人甲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B. 因債務人乙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C. 加工物所有權歸屬於材料所有人丙時,加工人丁請求償還價額 D. 債務人戊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官方答案
- 答案:C. 加工物所有權歸屬於材料所有人丙時,加工人丁請求償還價額
解析
民法第812條規定,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屬加工人,但若因加工所增價值顯逝於材料價值者,其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加工人並得請求償還材料價額。此請求乃基於法律規定而非單純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惟題意所列選項中,C最符合依民法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之情形。選項A於債務存在下給付無返還理由,B、D分別因明知無義務或履行道德上義務而排除不當得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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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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