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9題
下列關於權利告知事項之案例,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權利告知事項之案例,何者錯誤? A. 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不用再告知被告乙 B. 被告乙保持緘默時,甲法官不得因此即認為被告乙是默認犯罪 C. 被告乙於甲法官審判之過程中,可以保持緘默,也可以不保持緘默 D. 被告乙於程序上有權請求法官甲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
官方答案
- 答案:A. 甲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變更罪名時,基於便宜原則,不用再告知被告乙
解析
變更罪名涉及被告防禦權,法官必須踐行權利告知,不能因便宜原則省略。B、C、D 皆正確:被告保持緘默不得被推定有罪;被告得選擇緘默或陳述;被告有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A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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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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