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38題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但對戊負有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經協議分割,丁獲得較多財產,但須承受甲300 萬元之債務。戊對此…

題目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但對戊負有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經協議分割,丁獲得較多財產,但須承受甲300 萬元之債務。戊對此協議並未表示同意。遺產分割5 年後,戊擬向乙求償,其最多得求償多少金額? A. 0 元。因爲已由丁承受甲之債務 B. 0 元。因為5 年期間經過後,連帶債務已消滅 C. 100 萬元。因爲乙、丙、丁須依法定應繼分各自分擔 D. 300 萬元。因爲乙、丙、丁對甲之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C. 100 萬元。因爲乙、丙、丁須依法定應繼分各自分擔

解析

民法第1171條規定,遺產分割後,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始免除連帶責任;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清償期在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本題戊未同意該分割協議,故分割後五年內仍得向乙請求全部債務;五年屆滿後,乙僅免除連帶責任,其債務本身並未消滅,仍應按法定應繼分三分之一負清償責任。三名子女各三分之一,故乙最多負擔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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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