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48題
末期病人甲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預立意願書,表明自願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任何維生醫療,專科醫生乙乃據以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終至甲死亡,乙有無刑…
題目
末期病人甲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預立意願書,表明自願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任何維生醫療,專科醫生乙乃據以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終至甲死亡,乙有無刑責? A. 無罪 B. 減輕其刑 C. 免除其刑 D. 減輕或免除其刑
官方答案
- 答案:A. 無罪
解析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其精神後由病人自主權利條例承接)規定,末期病人得預立意願書,表明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醫師依病人之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者,法律明文免除其刑事與行政責任,此係尊重病人自主與臨終尊嚴之免責規定。故乙依合法意願書不為復甦處置,不負刑責,答案為無罪,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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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