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34題

下列關於縣(市)議會召集臨時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縣(市)議會召集臨時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縣長甲得自行請求召集臨時會 B. 縣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得請求召集臨時會 C. 臨時會之召開,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5 日 D. 縣(市)議會於休會期間移送之覆議案,應於10 日內召集臨時會

官方答案

  • 答案:D. 縣(市)議會於休會期間移送之覆議案,應於10 日內召集臨時會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34條,縣(市)長得請求召集臨時會,縣(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亦得請求,議會應於十日內召集,且臨時會每次會期不得超過五日,故 A、B、C 之敘述均屬正確。至於休會期間送請覆議之案件,依同法第39條規定,覆議案應於送達後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議會須於該期限內召集臨時會審議,選項 D 稱「10日內」召集,與覆議案十五日之處理期限不符,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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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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