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40題
下列何者非新北市與臺北市為處理跨區域合作自治事務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所得採取之手段?
題目
下列何者非新北市與臺北市為處理跨區域合作自治事務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所得採取之手段? A. 成立區域組織 B. 訂定協議 C. 訂定行政契約 D. 由總統出面協調雙方共同主辦或指定交由其中一方負責辦理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由總統出面協調雙方共同主辦或指定交由其中一方負責辦理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由總統出面協調並非該條所列手段,因此D非所採取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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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