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44題
依姓名條例第9 條規定得申請改名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依姓名條例第9 條規定得申請改名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B.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3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官方答案
- 答案:B.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3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解析
姓名條例第9條列舉得申請改名之事由,包括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D)。至於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而姓名完全相同者,須達六個月以上始得申請,B 誤載為三個月,與法定要件不符,故非屬得申請改名之事由,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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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