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45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之人,何者得申請改名?

題目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之人,何者得申請改名? A. 因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已執行完畢滿1 年 B. 因貪污罪處有期徒刑5 年,已執行完畢滿3 年 C. 因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 月,已執行完畢滿2 年 D. 因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0 年,因逃亡而遭通緝滿3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B. 因貪污罪處有期徒刑5 年,已執行完畢滿3 年

解析

姓名條例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得申請改名;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滿三年,或自裁判確定之日起滿三年者,不受此限制。B貪污罪判刑五年,執行完畢已滿三年,已逾限制期間,得申請改名。A僅滿一年、C僅滿二年,均未滿三年;D仍在通緝中,依法不得改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