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5題
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登記?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登記? A. 輩分不相當之收養 B. 姓名書寫因同音字而為錯誤之登載 C. 法院確定判決終止收養關係之收養登記 D.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設籍後之在臺戶籍
官方答案
- 答案:A. 輩分不相當之收養
解析
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自始無效之原因者,應為撤銷登記;嗣後消滅者為廢止登記;單純錯誤或脫漏者為更正登記。輩分不相當之收養,違反民法關於收養之限制,依民法規定該收養無效,屬自始無效,故應辦理撤銷登記,A 正確。B 同音字誤載屬登記錯誤,應辦更正登記;C 法院判決終止收養,收養關係向後消滅,應辦廢止登記;D 國民在大陸設籍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在臺戶籍亦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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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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