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28題

下列有關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後,生存之他方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B.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可由父母協議辦理 C. 經法院裁判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者,即需由父母共同申請辦理 D. 民眾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其內容如有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機關亦得加以登載

官方答案

  • 答案:C. 經法院裁判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者,即需由父母共同申請辦理

解析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申請人為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經法院裁判由父母共同任之者,並未要求必須由父母二人共同申請,任一方均得持裁判文件辦理,故C「即需共同申請」錯誤。父母協議者得辦理;單方行使者死亡後,生存他方應申辦;法院調解筆錄如載明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機關得予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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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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