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40題

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題目

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 與四親等內直系或旁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 在同一直轄市設立戶籍三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 撤銷認領之認領人

官方答案

  • 答案: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解析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名之事由包含「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故A正確。B的錯誤在於條文為「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並非四親等內直系或旁系親屬。C的錯誤在於條文為「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並非三個月。D部分,條文係「被認領、撤銷認領」,指的是被認領人(子女)本身,認領人(生父)不得據此申請改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