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31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規定,本人及6 歲以上未滿18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幾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題目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規定,本人及6 歲以上未滿18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幾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官方答案

  • 答案:C. 3 個月

解析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傷病醫療補助屬於短期急難扶助,須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收據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即喪失請領資格。此一期間設計是為了讓主管機關能即時查證傷病事實與醫療支出,並在家庭陷入經濟困境的第一時間提供協助。選項A、B的一至二個月過短,實務上難以完成就醫與備齊單據;選項D的六個月則過長,與其他急難扶助採三個月內申請的體例不一致。故正確答案為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