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38題
關於保護令審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保護令審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B.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C.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D.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得以延緩核發保護令
官方答案
- 答案:D.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得以延緩核發保護令
解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且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被害人亦得聲請親屬、個案輔導社工人員或心理師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至於核發與否,法律特別規定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另有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因保護令重在即時排除被害人之急迫危險,若容許以他案程序為由拖延,將使保護落空。故D之敘述與規定相反,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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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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