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8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所認定之「家庭成員」?

題目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所認定之「家庭成員」? A. 前配偶 B. 同居人子女 C. 未同居之男女朋友 D.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未同居之男女朋友

解析

本題考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家庭成員」定義。選項C正確:未同居之男女朋友不屬家庭成員。該款列舉:現任或前任配偶、現任或前任家屬(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現同居或曾同居之人、共同生育子女之人。選項A前配偶、B同居人子女(屬家屬)、D四親等內旁系姻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範圍)均屬家庭成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