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14題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非有下列何種情況,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題目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非有下列何種情況,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A.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B. 改組或轉讓 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 個月以上 D. 歇業或重大虧損
官方答案
- 答案:D. 歇業或重大虧損
解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對職災勞工的終止契約設有特別限制:非有歇業或重大虧損、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等情形之一,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契約,目的在避免職災勞工於傷病期間遭任意解僱。D 的「歇業或重大虧損」即為該條第1款事由,故為本題答案。A「不能勝任工作」、C「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均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一般預告終止事由,不適用於職災勞工;B「改組或轉讓」亦非該條所列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