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28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題目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A. 語言 B. 思想 C. 學歷 D. 身心障礙

官方答案

  • 答案:C. 學歷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列舉的禁止歧視事由,包括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及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其中語言(A)、思想(B)、身心障礙(D)都明文在列;學歷(C)則不在本條項列舉範圍內。雇主若以學歷設限,可能涉及其他規範或契約爭議,但不會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稱的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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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