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41題
經查勞工保險條例訂有罰則專章,用以制裁投保單位甚至被保險人及勞工自己因違反本條例之不適法行為。請問下列處罰何者錯誤?
題目
經查勞工保險條例訂有罰則專章,用以制裁投保單位甚至被保險人及勞工自己因違反本條例之不適法行為。請問下列處罰何者錯誤? A. 勞工依法應參加勞工保險卻不辦理保險手續者,最高罰5 百元新臺幣 B. 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應自僱用之日起至勞工離職日止計算,處應負擔保費金額4 倍罰鍰 C. 投保單位違反規定,將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之罰鍰 D. 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依照規定之負擔比例提繳保費,而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應處罰其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4 倍之罰鍰
官方答案
- 答案:D. 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依照規定之負擔比例提繳保費,而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應處罰其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4 倍之罰鍰
解析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但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係按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D誤為4倍。A部分,勞工不依規定辦理參加保險手續者,罰則章定有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鍰,最高500元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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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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