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34題
某甲為公務人員,自認權益受侵害,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該員得循何種程序尋求救濟?
題目
某甲為公務人員,自認權益受侵害,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該員得循何種程序尋求救濟? A. 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B. 陳請、申訴、復審 C. 陳請、申訴、訴願 D. 復審、申訴、再申訴
官方答案
- 答案:D. 復審、申訴、再申訴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採取雙軌救濟制度:公務人員如果對服務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可以先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若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則可以提起申訴;對申訴決定不服,再提起再申訴。因此某甲可以循「復審、申訴、再申訴」的途徑救濟。A、C所稱的訴願,是人民對行政機關處分所使用的救濟程序,公務人員並不適用;「陳請」也不是本法規定的救濟程序。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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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