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44題
下列何者可對公務人員行使糾舉權?
題目
下列何者可對公務人員行使糾舉權? A. 考試委員 B. 監察委員 C. 行政法院法官 D. 懲戒法院法官
官方答案
- 答案:B. 監察委員
解析
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糾舉權由監察委員行使,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出。考試委員掌理考試事項,行政法院法官負責行政訴訟審判,懲戒法院法官掌理公務員懲戒審理,均無對公務人員行使糾舉之權。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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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