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34題
公務人員面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不當時,可以提請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題目
公務人員面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不當時,可以提請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 復審 B. 申訴、再申訴 C. 調處 D. 再審議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申訴、再申訴
解析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時,因這類措施通常未直接改變其身分、官職等或俸給等重大權益,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若屬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才是提復審。調處是申訴程序中由保訓會介入協調的機制,並非獨立的救濟程序;再審議則是對復審決定不服的舊制救濟,與本題情形無關。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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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