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49題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得有下列何項行為?
題目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得有下列何項行為? A. 得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B. 僅得公開站台、助講、遊行 C. 僅得公開站台、助講 D. 僅得公開站台
官方答案
- 答案:A. 得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解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為顧及人情之常,對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設有例外,得為上述四種行為,並非只准其中一項。因此A正確;B、C、D都把可從事的行為種類任意限縮,與例外規定的範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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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