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1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為幾年?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為幾年?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3 年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因客觀事實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合計不得逾3年。本題問「最長幾年」,即為3年。1年、2年屬其他稅捐救濟或緩繳機制的常見期間,並非本條上限;5年則常見於行政執行分期或稅捐保全的討論,與本條無關。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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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