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12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準,下列何者非加計項目?

題目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準,下列何者非加計項目? A.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列舉之非現金捐贈 B. 出售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C. 採28%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 D. 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所得

官方答案

  • 答案:B. 出售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解析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等。A非現金捐贈、C採28%分開計稅之股利、D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所得,均屬加計項目。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因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且不列入基本所得額,故B為非加計項目,答案為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