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26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其銷售額應如何認定?
題目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其銷售額應如何認定? A. 換入貨物之時價 B. 換出貨物之時價 C. 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低認定 D. 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官方答案
- 答案:D. 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解析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以物易物之規定,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故選D。交換雙方實質上各自銷售貨物並取得對價,若僅按一方時價認定,營業人即可藉由壓低換出或換入價格操縱銷售額、侵蝕稅基,故明定從高認定,並應於換出貨物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A、B只取單方時價,無法防杜規避;C採從低認定將使稅基更小,均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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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