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39題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時,應由何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題目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受託人時,應由何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A. 自益信託為委託人 B. 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均為受託人 C. 他益信託為受益人 D. 免徵土地增值稅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免徵土地增值稅
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項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因為信託成立時,受託人僅取得形式上之所有權,土地之實質經濟歸屬並未改變,尚無漲價歸公可言,故不發生由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繳納之問題,答案為D。應注意同條項但書: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他益信託),不適用不課徵之規定,該情形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題未特別指明他益信託,故依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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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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