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4題
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1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 萬元,2 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為105 萬元,其可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
題目
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1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 萬元,2 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為105 萬元,其可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額為多少元? A. 20 萬元 B. 10 萬元 C. 5 萬元 D. 0
官方答案
- 答案:C. 5 萬元
解析
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係以「新購土地地價」與「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相比較。本題出售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扣除後餘額為100萬元;重購現值105萬元,超過該餘額5萬元,故可退還5萬元,且未超過已納稅額10萬元之上限。並非按105/110之比例計算,亦非全額退還,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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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