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17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此為何…
題目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此為何種投票法則? A. 一致決 B. 絕對多數決(supermajority voting rule) C. 消耗性投票(exhaustive voting) D. 辛辛那提投票法則(Cincinnati rule)
官方答案
- 答案:B. 絕對多數決(supermajority voting rule)
解析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須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此種要求超過半數、甚至達三分之二的表決門檻,稱為絕對多數決或超級多數決(supermajority voting rule)。一致決須全體同意,消耗性投票則是反覆淘汰,均非本題。答案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