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2題
甲君於109 年12 月1 日以1,800 萬元購入房地產一筆並於當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111 年3 月5 日以2,300 萬元將其出售,未提供因取得、改良及…
題目
甲君於109 年12 月1 日以1,800 萬元購入房地產一筆並於當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111 年3 月5 日以2,300 萬元將其出售,未提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依土地稅法第30 條第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00 萬元,試問其應納房地合一稅稅額為多少? A. 38.25 萬元 B. 58.95 萬元 C. 59.5 萬元 D. 76.5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76.5 萬元
解析
甲於109年12月1日取得、111年3月5日出售,持有期間約1年3個月,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適用房地合一2.0,持有2年以內稅率為45%。未提示費用憑證者,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2,300萬×3%=69萬元,超過上限,故僅認列30萬元。課稅所得=2,300萬-1,800萬-30萬-30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170萬元,稅額=170萬×45%=76.5萬元。B是未套用30萬元上限的算法(131萬×45%=58.95萬),C誤用35%稅率,均非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