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29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於收到稅額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如有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多久內…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於收到稅額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如有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多久內申請復查? A. 2 個月內 B. 3 個月內 C. 30 日內 D. 40 日內
官方答案
- 答案:C. 30 日內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於收到稅額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如有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備具申請書,經由原稽徵機關向該管財政部門申請復查。故正確答案為30日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