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44題

出售民國105 年後所取得之房地產,應對其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若出售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條件且房地交易所得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

題目

出售民國105 年後所取得之房地產,應對其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若出售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條件且房地交易所得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不超過400 萬元,則可免課徵所得稅。有關其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 年 B. 交易前1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C.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3 年內未曾適用本免稅規定 D. 每人一生只可適用一次

官方答案

  • 答案:A.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 年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免稅須同時符合三要件: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該款規定。故A正確;B所稱1年、C所稱3年均與法定6年不符,D「一生一次」亦誤,實際為6年內一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