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8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可就復查…
題目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可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先繳納多少,即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三分之一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時,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未繳納,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執行。因此本題應選B,二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均非本條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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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