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9題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題目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 C.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D.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

官方答案

  • 答案:D.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

解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列舉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包括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A)、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B)、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委託人(C)等。惟同法第3條之1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視為銷售,故選項D正確。A、B、C均屬法律明定之視為銷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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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