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11題
假設某甲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1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 萬元,109 年7 月6 日另購自用住宅用地,如申報移轉地價為9…
題目
假設某甲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1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 萬元,109 年7 月6 日另購自用住宅用地,如申報移轉地價為98 萬元,請問可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多少元? A. 0 元 B. 3 萬元 C. 4 萬元 D. 5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3 萬元
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先售後購須在2年內完成,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時,就超過部分退還。本題出售申報移轉地價100萬元,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5萬元後,餘額為95萬元;新購地價98萬元,可退98-95=3萬元,故選B。A、C、D之數額均與此計算結果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