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46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下列何者限期追繳?
題目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下列何者限期追繳? A. 各該主管機關 B. 法院 C. 公庫主管機關 D.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官方答案
- 答案:D.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解析
依審計法第78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的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的長官限期追繳,由機關首長負起督促所屬繳回或賠償之責,此為追繳程序的起點。故選D。此一設計係由審計機關對負責機關的首長為之,而非向法院請求,亦非以公庫主管機關為限期追繳的通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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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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