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49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題目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B.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C. 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D. 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官方答案
- 答案:A.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解析
審計機關對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依審計法規定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或事業主管機關;逾期未追繳者,並得移送強制執行。立法上把追繳責任課予機關首長,係因其對機關財務與人事負指揮監督之責,若延誤追繳致公款損失,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選 A。B、C、D 均誤將責任擴及或移轉於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主管人員;會計人員依會計法負的是內部審核與帳務責任,並非此條追繳義務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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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