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4題
公務人員對於其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不服,應循何途徑救濟?
題目
公務人員對於其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不服,應循何途徑救濟? A. 向評定機關提起訴願 B. 向評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 向評定機關提起申訴,如遭駁回,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官方答案
- 答案: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解析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會直接影響俸級晉敘、年終工作獎金及陞遷資格,對公務人員的權利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至於申訴、再申訴,則是對未達行政處分程度的管理措施所設的救濟。因此本題的正確救濟途徑是復審,而不是向評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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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