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有關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何者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另以法律定之,且其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 A. 關務人員 B. 教育人員 C. 公營事業人員 D. 醫事人員

參考解答

  • 答案:A. 關務人員

解析:關務人員之任用、官等、俸給等事項,係以「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另以法律定之,屬公務人員任用法以外之專法;該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故關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此即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特別法僅就未規定部分回歸普通法,不得反於普通法之基本規範。故選A。

第2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關於各機關初任人員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除別有規定外,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B. 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職系高一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C. 調任權理人員至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時,應得該人員之同意 D.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參考解答

  • 答案:A. 除別有規定外,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故 A 正確。B 錯誤: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係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選項誤為同職系高一職等。C 錯誤: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不須經本人同意。D 將條文之「初任各職務人員」寫成「初任各職等人員」,用語與規範對象均有出入。

第3題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積極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A.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B. 年滿18 歲 C. 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合格 D. 研究機關之研究人員不得雙重國籍

參考解答

  • 答案:D. 研究機關之研究人員不得雙重國籍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積極條件,包括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以及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合格,A、B、C 均屬之。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性質上屬於消極條件,並非積極條件;且依國籍法規定,研究機關的研究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雙重國籍的限制,故 D 稱研究人員不得雙重國籍,敘述錯誤。

第4題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因故受撤銷任用者,因下列何種事由,其已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 A.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B.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原住民身分者 C.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D. 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第5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各機關首長不得任命或遷調人員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B. 機關首長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C. 機關首長定有任期者,原則上自任期屆滿之日前1 個月起至離職日止 D. 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者,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參考解答

  • 答案:D. 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者,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的期間: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經連任者不在此限;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者,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D將終期誤寫為「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實際上應至離職日,故為錯誤。

第6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調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之範圍內始得予調任 B. 調任低一官等職務須為受調任公務人員所自願 C.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D. 公務人員經調任低一職等職務時,仍應以原職等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A.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之範圍內始得予調任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均得調任,不受同職組的限制;A稱僅得於同職組各職系範圍內調任,與規定不符。同條規定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自願為限,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故B、D均正確。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非主管職務,是為避免人事管理困擾的限制,C亦正確。故選A。

官方試題 PDF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後得復職之事由? A. 旅遊 B. 育嬰 C. 侍親 D. 進修

參考解答

  • 答案:A. 旅遊

解析: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事由包括:(一)進修。(二)侍親。(三)育嬰。(四)配偶隨同在國外工作。(五)身心障礙。(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事由。選項B育嬰、C侍親、D進修均為法定事由。選項A旅遊非屬法定留職停薪事由,亦非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事由,故無法辦理留職停薪並期待復職。

第8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對於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機關長官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其前配偶為主管 B. 機關長官不得在直接隸屬機關任用其堂兄之配偶 C. 機關長官不得任用其兒媳之父親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D. 本機關主管長官不得在其主管單位內任用其姑媽

參考解答

  • 答案:D. 本機關主管長官不得在其主管單位內任用其姑媽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也不得將他們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D 的姑媽是父親的姊妹,屬於三親等旁系血親,因此主管長官不得在其主管單位內任用她。A 的「前配偶」已不是現行配偶,不在迴避範圍;B 的堂兄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其配偶也屬於四親等姻親,已超過三親等;C 的兒媳之父親屬於「姻親之血親」,不是法律上所稱的姻親,因此 A、B、C 都不適用迴避規定。

第9題

下列何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所拘束? A. 兼任國小總務主任的老師 B. 直轄市市長 C. 公營事業雇員 D. 經濟部部長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營事業雇員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的服務人員。A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總務主任,就其兼任行政職務的部分,屬於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B 直轄市市長與 D 經濟部部長都是受有俸給的公職人員,同樣受服務法拘束。C 公營事業的「雇員」是依勞動契約進用、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純勞工,其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處理,並非服務法的規範對象,因此選 C。

第10題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係屬下列何種義務? A. 忠誠義務 B. 服從義務 C. 保持品位義務 D. 保密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A. 忠誠義務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1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7條明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此規定旨在要求公務員盡忠職守、積極任事,性質上屬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亦稱忠實義務或勤慎義務)。選項B服從義務指對長官合法命令之服從(第3條);C保持品位義務指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5條);D保密義務指不得洩漏職務機密(第4條)。故本題答案為A。

第11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時,依法應如何處置? A. 僅得向長官陳述意見,無論命令是否合法皆有服從義務 B. 應負向長官報告之義務,如長官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C. 應負向內部法制人員報告之義務,如該管單位認為並未違法,而以書函通知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D. 應向機關首長呈報,等候機關首長判斷後,依其具體指示處置

參考解答

  • 答案:B. 應負向長官報告之義務,如長官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解析: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向長官陳述意見之義務。」第2項並規定,長官如認其命令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行之,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因此所生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故正確處置為先向長官陳述意見(報告),若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仍應服從。選項A謂無論合法皆須服從,錯;C謂向內部法制人員報告,錯;D謂向機關首長呈報等候指示,亦錯。答案為B。

第12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每週應有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規定,係對公務員何種基本權利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 A. 生存權 B. 健康權 C. 工作權 D. 財產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健康權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係為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所設之最低限度保護要求。該號解釋並認為,相關機關就公務員服勤時數、加班補償等事項,應本於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健康權之意旨,採取妥善規範及措施,不得僅以業務繁簡為由,長期使公務員超時服勤。釋字785號關於例假之論述,明確指向公務員健康權之保障,而非生存權、工作權或財產權。故答案為B。

第13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職務為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即使經服務機關許可,亦不得兼任者? A. 研究工作 B. 非以營利為目的團體之職務 C. 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D. 教學工作

參考解答

  • 答案:C. 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補習班或報社、雜誌社等營利事業機構之職務,或為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之股東。此類兼職屬絕對禁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即使經服務機關許可亦不得兼任。選項A研究工作、B非以營利為目的團體之職務、D教學工作,依同法第14條之2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而受有報酬者,僅須經服務機關許可即可,非絕對禁止。故答案為C。

第14題

公務人員如不服年終考績之獎懲結果而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應以何者為被告? A. 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B. 核定機關 C. 銓敘部 D. 服務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銓敘部

第15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中對於政務人員所為懲戒處分之種類? A. 減俸 B. 降級 C. 罰款 D. 免除職務

參考解答

  • 答案:B. 降級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政務人員得受的懲戒處分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及申誡。降級是依官等、職等調降其職務,政務人員並無職等可降,故降級非政務人員的懲戒處分種類;罰款與免除職務則均得對政務人員為之。本題問何者「非屬」,應選降級。

第16題

公務員服務法中有關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B.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C.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報請銓敘部許可 D. 公務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參考解答

  • 答案:C.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報請銓敘部許可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2項明定:「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上級機關許可;兼任前項以外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故選項C謂「應報請銓敘部許可」與法不合,為錯誤敘述。選項A正確,同法第14條規定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B正確,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D正確,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故答案為C。

第17題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 年內,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何種職位? A. 董事 B. 監察人 C. 經理 D. 非執行業務之股東

參考解答

  • 答案:D. 非執行業務之股東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設有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免其利用任職期間累積的資訊與人脈,為特定業者不當謀利。董事(A)、監察人(B)、經理(C)均屬參與經營或監督決策的職位,全在禁止之列;非執行業務之股東(D)僅出資分享盈餘,不參與公司經營,無利用職務資訊之虞,故得擔任。

第18題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的基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尊重主管判斷 B. 有功必賞 C. 有過必罰 D. 重視多方核實

參考解答

  • 答案:A. 尊重主管判斷

解析: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明定,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其基本原則即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並藉平時考核、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及銓敘部銓敘審定等程序多方核實,防止考核流於首長個人好惡。考績法制並不以「尊重主管判斷」為原則,反而以程序制衡主管的考核權,故 A 敘述錯誤;B、C、D 均屬考績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19題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專案考績方式與其獎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為公務人員考績類型之一 B. 一次記二大功者,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 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C. 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3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D.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3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故 C 稱3個月係錯誤。專案考績為同法第3條所定三種考績類型之一,A 正確;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D 正確。

第20題

關於另予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受考人連續任職未達6 個月時辦理 B. 因受考人撤職而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C. 應綜合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D.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且其任職至年終達6 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參考解答

  • 答案:A. 於受考人連續任職未達6 個月時辦理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另予考績係指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所辦理之考績,故 A 稱連續任職未達6個月即辦理,顯有錯誤。另予考績仍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綜合評分,C 正確;受考人因撤職等情形致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B 正確;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另予考績,其後任職至年終達6個月者,改辦年終考績,不再辦理另予考績,D 正確。

第21題

下列何種年終考績可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A. 1 年列甲等者 B. 2 年列甲等者 C. 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者 D. 3 年列乙等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2 年列甲等者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年終考績連續2年列甲等,或連續3年列甲等、乙等(其中至少1年列甲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故 B 正確。A 僅1年甲等,年資不足;C 為1年甲等、1年乙等,僅2年且未滿3年;D 為3年乙等,欠缺甲等紀錄,均不符要件。取得此項資格僅是取得任用資格,仍須有職缺並經派代、銓敘審定,始能實際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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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之種類? A. 訓斥 B. 悔過 C. 申誡 D. 休職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申誡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平時考核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同種類之獎懲並得互相抵銷,故選申誡(C)。訓斥(A)非法律明定之懲處種類;悔過(B)亦非考績法所定平時考核懲處;休職(D)屬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須經懲戒法院判決,與機關首長所為之平時考核懲處不同。

第23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在一般情形下,下列何者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具有初核權? A. 直屬主管人員 B. 機關長官 C. 考績委員會 D. 主管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考績委員會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故一般情形下具初核權者為考績委員會(C)。直屬主管人員(A)僅負責評擬,機關長官(B)為覆核,主管機關(D)為核定,均非初核;此層層設計在於多方核實、避免首長恣意。

第24題

公務人員對於其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不服,應循何途徑救濟? A. 向評定機關提起訴願 B. 向評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 向評定機關提起申訴,如遭駁回,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參考解答

  • 答案: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解析: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會直接影響俸級晉敘、年終工作獎金及陞遷資格,對公務人員的權利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至於申訴、再申訴,則是對未達行政處分程度的管理措施所設的救濟。因此本題的正確救濟途徑是復審,而不是向評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25題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結果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B. 考績免職人員,自免職處分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執行 C. 記大過之考績結果,自懲處令送達之次年1 月起執行 D.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自銓敘部審定之次日起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結果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專案考績結果則自核定之日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屬於專案考績,所以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A 正確。免職涉及身分變動,為保障當事人救濟權,須待處分確定後才執行,B 所稱「送達次日」有誤。年終考績是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並非自銓敘部審定之次日起執行,D 有誤;C 所稱「送達次年1月起執行」也無法規依據。

第26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平時考核之四大考評項目? A. 工作 B. 專長 C. 操行 D. 才能

參考解答

  • 答案:B. 專長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的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工作考核職務表現與績效,操行考核品德操守,學識考核專業知能,才能考核處事與領導能力。專長是專長領域的能力,並非條文所列的四大考評項目,故選 B。A 工作、C 操行、D 才能,均屬明定的考核項目。

第27題

關於公務員所為應受懲戒之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 B. 無論故意或過失,皆受懲戒 C. 僅故意時,方受懲戒 D. 採無過失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B. 無論故意或過失,皆受懲戒

解析:公務員懲戒法就懲戒責任採過失責任主義,明定應受懲戒的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得予以懲戒,因此不問故意或過失,都可能成立懲戒責任,B 正確。A 稱「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與條文將兩者併列的文義不符;C 僅限於故意,漏未包括過失;D 採無過失責任,將使公務員動輒得咎,與現行規定的責任條件不符。

第28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其職務當然停止 B. 懲戒案件不分情節重大與否,懲戒法院得依職權逕行裁定先行停職 C. 公務員為當然停止職務期間,其所為之公務行為,不生效力 D. 受職權裁決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原因消滅,且經判決未受免職處分,得依法申請復職

參考解答

  • 答案:B. 懲戒案件不分情節重大與否,懲戒法院得依職權逕行裁定先行停職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院須認為移送案件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時,才得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非不分情節一律停職,故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A 符合「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宣告而在監所執行中,職務當然停止」的規定;C 在停止職務期間不得執行職務,所為公務行為不生效力;D 停職原因消滅且經判決未受免職處分者,得依法申請復職。

第29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有關休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休職處分,對政務人員適用之 B. 休職期間,為1 年以上、3 年以下 C. 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且自復職之日起,3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D.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之應受懲戒行為,已逾10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參考解答

  • 答案:D.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之應受懲戒行為,已逾10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解析: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應受懲戒的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降級、減俸、罰款或申誡等懲戒,故 D 正確。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俸給,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B 稱1年以上即屬有誤;休職不適用於政務人員,A 有誤;休職期滿復職後,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C 稱3年,期間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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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俸不得與下列何種懲戒併為處分? A. 撤職 B. 休職 C. 降級 D. 罰款

參考解答

  • 答案:D. 罰款

第31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採司法懲戒優先原則,同一行為應優先依司法懲戒程序裁處 B. 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併行原則,同一行為得分別作成有效之司法懲戒處分與行政懲處處分 C. 採行政懲處優先原則,同一行為應優先依行政懲處程序裁處 D. 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併行原則,但司法懲戒處分生效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併行原則,但司法懲戒處分生效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解析:我國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併行」:同一行為已受行政懲處者,仍得移送懲戒;反之,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為懲處。為避免一行為受雙重不利益,公務員懲戒法明定懲戒處分生效後,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即以司法懲戒之效力取代懲處,並非程序上必須先送懲戒或先為懲處。A、C 所稱「優先原則」均與併行制不符;B 認為兩種處分可同時有效存在,忽略懲戒處分生效後懲處失效之規定。D 同時掌握併行原則與效力替代關係,最為正確。

第32題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自行迴避事由? A.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B.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C.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 D.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參考解答

  • 答案:C.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

第33題

對於懲戒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提起再審 B.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 C. 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不得提起再審 D.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D.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解析:再審係對確定終局判決之非常救濟,公務員懲戒法明定提起再審之訴不停止懲戒處分之執行,以免救濟程序遭濫用而延宕處分之落實;惟懲戒法庭認為必要時,仍得裁定停止執行。A 誤認再審僅得為受判決人利益提起,實際上為受判決人不利益亦得提起;B 誤認受判決人死亡即不得再審,其親屬仍得為其利益提起;C 誤以執行完畢為再審之限制,再審之提起並不以原判決尚未執行完畢為要件。故選 D。

第34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停止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B. 依刑事確定判決而受徒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者,為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C. 經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發生效力 D. 經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應據此許其復職

參考解答

  • 答案:C. 經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發生效力

解析:停止職務分為當然停止與先行停止。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所定當然停止,以受褫奪公權確定判決、受徒刑宣告且在執行中、通緝或羈押等為限;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者並未入監執行,不屬之。第5條則規定懲戒法庭認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先行停職,並非「應」。復職須停止事由消滅且無法定不得復職情形,服務機關始應許其復職,非一經申請即當然復職。停職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依規定不生效力,故 C 正確。

第35題

關於懲戒處分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懲戒法院判決被付懲戒人應受休職處分,其判決確定證明書,合法送達被付懲戒人時,即發生效力 B. 被付懲戒人受罰款處分判決確定時,經主管機關催告,逾期未繳者,主管機關得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 C. 退休公務員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死亡,應停止審判 D. 被付懲戒人受罰款處分之判決,自判決確定起,10 年內不執行,即不得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B. 被付懲戒人受罰款處分判決確定時,經主管機關催告,逾期未繳者,主管機關得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

解析:罰款屬公法上金錢給付,被付懲戒人受罰款判決確定後,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得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其程序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故 B 正確。A 錯在效力時點:懲戒處分原則上自判決確定時發生效力並據以執行,並非以判決確定證明書送達被付懲戒人為生效要件。C 錯:被付懲戒人於審理中死亡,懲戒法庭應為不受理判決,而非停止審判。D 錯:罰款之執行期間並非十年,逾期未執行即不得執行之期間另有規定。

第36題

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行政中立義務得適度限制公務人員之政治結社自由、言論自由 B.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義務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依憲法第23 條規定,須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C. 公務人員維持行政中立義務,只須於上班時間維持即可,下班時間得任意參與各類政治活動 D. 公務人員雖應維持行政中立,但不禁止其參加政黨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務人員維持行政中立義務,只須於上班時間維持即可,下班時間得任意參與各類政治活動

解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要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保持中立,不得偏袒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其規範不以上班時間為限。下班後公務人員雖仍享有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但不得利用職務或行政資源、不得於辦公場所從事特定政治活動,亦不得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職務,故 C 稱「下班時間得任意參與各類政治活動」明顯錯誤。行政中立涉及言論、結社自由之限制,須以法律定之,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A、B、D 所述均正確。

第37題

公務人員從事下列何種政治活動或行為,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A. 公務人員動用行政資源為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編印製及散發宣傳品 B. 公務人員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C.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在不涉及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於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 D. 公務人員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在不涉及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於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

解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公務人員動用行政資源編印、散發宣傳品,禁止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服飾,亦禁止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故 A、B、D 均屬違反。惟為兼顧公務人員身為候選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權益,法律設有例外:於不涉及職務上行為或事務時,得具名不具銜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C 正落在該例外範圍,故不違反行政中立法。

第38題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A. 值班或加班時間 B.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C. 因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D. 因公奉派訓練或出差之時間

參考解答

  • 答案:C. 因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解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目的在避免政黨活動介入公務之執行。惟若該行為本身即屬其業務性質所需,例如依職務要求而為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則不在禁止之列,此為法律明定之例外。值班、加班時間仍屬勤務時間;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以及奉派訓練、出差期間,均仍屬上班或勤務時間,不得藉此從事政黨活動。故選 C。

第39題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總統既為憲法所明定之國家元首,本於尊重而不受該法限制 B. 國立大學教授縱未兼任行政職,仍應同等受到拘束而有該法之適用 C. 該法適用對象應為行政部門之公職人員,因此排除適用於立法權與司法權之相關內部人員 D. 政府捐助而成立之財團法人,雖不具備公法人之性質,然其執行長亦屬該法之適用範圍

參考解答

  • 答案:D. 政府捐助而成立之財團法人,雖不具備公法人之性質,然其執行長亦屬該法之適用範圍

解析:本題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適用對象。該法適用範圍及於總統、副總統及五院相關人員,總統不因憲法上國家元首地位而豁免,A錯誤。公立學校僅校長、副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屬規範對象,未兼行政職之教授不受拘束,B錯誤。適用對象並及於立法權、司法權人員,如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C錯誤。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雖為私法人,但其董事長、執行長係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仍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D正確。

第40題

長官以口頭要求屬官為特定政黨候選人散發競選傳單時,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屬官應服從該長官之要求 B. 屬官應要求該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該要求,並同時向檢察機關告發 C. 屬官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D. 屬官應逕向監察院檢舉

參考解答

  • 答案:C. 屬官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解析: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設計,長官不得要求屬官從事該法禁止之政治活動;長官以命令為之時,屬官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故C正確。長官之違法要求不具正當拘束力,屬官並無服從義務,A錯誤。本法未課予屬官先要求書面署名下達再向檢察機關告發之義務,B錯誤。向監察院檢舉係於必要時之補充救濟途徑,並非應逕向監察院檢舉,D錯誤。

第41題

下列何者非屬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員? A.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B. 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 C. 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員 D. 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員

第42題

在縣政府擔任人事處長得知弟媳應徵縣府職缺後,應該採取下述何種作為? A. 申請迴避 B. 自行迴避 C. 命令迴避 D. 依法院命令迴避

參考解答

  • 答案:B. 自行迴避

解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關係人包含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弟媳為弟之配偶,依民法親屬編姻親親等之計算,從其配偶之親等,屬二親等姻親,落入關係人範圍。人事處長知有利益衝突時,負自行迴避義務,應即停止執行該項職務,故B正確。申請迴避係由利害關係人向機關提出,非公職人員本人之作為,A錯誤;命令迴避係機關首長對所屬發動,C錯誤;D所稱依法院命令迴避,並非本法所定迴避類型。

第43題

公職人員違反財產申報義務者,下列何者由法務部裁罰? A. 政務人員 B. 本俸六級以上之檢察官 C. 公立大學副校長 D. 縣議員候選人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立大學副校長

解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依申報對象區分受理與裁罰機關: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法官、檢察官及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向監察院申報,違反申報義務時由監察院裁罰;其餘公職人員向服務機關政風機構申報,由法務部裁罰。本俸六級以上檢察官及政務人員均屬監察院裁罰範圍,公立大學副校長為一般公職人員,因此由法務部裁罰。

第44題

下列何者非屬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予處罰之行為? A. 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得知內線交易消息,遂以其妻名義大量收購特定公司股票 B. 監察院為調查公職人員違反本法情事而向採購廠商查詢,該廠商因擔心牽連其中而拒絕提供資料 C. 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夫擔任負責人的營造廠,參加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投標 D. 國立大學副校長之子女,向該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總務主任請託,希望能長期訂購其所販售的便當

參考解答

  • 答案:C. 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夫擔任負責人的營造廠,參加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投標

解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具對價之交易,惟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因已具公開競標機制,明定不在禁止之列。C中局長之夫經營之營造廠參與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投標,正符合此一例外,不屬應予處罰之行為,故選C。A檢察官假借偵查職務所知消息以配偶名義購股圖利關係人,屬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應予處罰;B受調查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屬妨礙調查,應予處罰;D涉及關係人向受監督機關人員請託交易,亦在規範之列。

第45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人員於辦理卸職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辦理下列何種申報? A. 定期申報 B. 就職申報 C. 變動申報 D. 卸職申報

參考解答

  • 答案:B. 就職申報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辦理就職申報,並每年定期申報一次;喪失原職務後則辦理卸職申報。若在辦理卸職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前後職務已銜接,規範重點在於新職到職,故應辦理就職申報,B正確。定期申報屬年度例行申報,A不符;卸職申報係針對已喪失之原職務,D不符。本題情形既不重新辦理卸職申報,亦非年度例行申報。

第46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雖無須辦理信託申報,但須就該法第7 條第1 項信託所列之財產,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A. 直轄市市長 B. 縣長 C. 有給職總統府資政 D. 直轄市議員

參考解答

  • 答案:D. 直轄市議員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應將財產信託;第七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雖無須辦理信託,但仍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信託財產範圍內之財產,每年辦理變動申報。選項A直轄市市長、B縣長、C有給職總統府資政均屬應信託義務人,僅D直轄市議員符合題意。

第47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A. 法官 B. 檢察官 C. 檢察事務官 D. 行政執行官

參考解答

  • 答案:C. 檢察事務官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簡任(薦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法官、檢察官、高級職員、警察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機構首長等。檢察事務官屬委任職(薦任第六至九職等),非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亦非法官、檢察官,故非屬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選項A法官、B檢察官、D行政執行官(屬司法官或薦任九職等以上)均為應申報人員。

第48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關於財產信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法所定財產信託義務人,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 個月內將所定之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B. 對於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其變動情形 C. 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D. 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所為之指示,應於事後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D. 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所為之指示,應於事後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4項規定,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所為之指示,應於「事前」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而非「事後」。選項A正確:信託義務人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信託。選項B正確:不須交付信託之不動產,仍應於每年定期申報時申報變動情形。選項C正確: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

第49題

公職人員申報之財產資料經審核後,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下列何者之申報資料無須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A. 總統 B. 司法院院長 C. 政務人員 D. 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將申報財產資料彙整列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但以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為限。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雖為應申報人員,但其申報資料無須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選項A總統、B司法院院長(五院院長之一)、C政務人員均須刊登公報上網公告。

第50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通知相關機關。有關通知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立法委員應通知立法院 B.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主任應通知高雄市政府 C.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應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 D. 副總統應通知總統及監察院

參考解答

  • 答案:D. 副總統應通知總統及監察院

解析: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並通知相關機關。第2項規定:總統、副總統應通知監察院;五院院長應通知總統及監察院;立法委員應通知立法院;地方民意代表應通知該議會;機關首長應通知上級機關或監察院;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副總統應通知監察院,而非「總統及監察院」(此為五院院長之通知對象)。選項A立法委員通知立法院、B政風處主任屬機關首長通知該機關(高雄市政府)、C財團法人董事長通知該法人均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