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39題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總統既為憲法所明定之國家元首,本於尊重而不受該法限制 B. 國立大學教授縱未兼任行政職,仍應同等受到拘束而有該法之適用 C. 該法適用對象應為行政部門之公職人員,因此排除適用於立法權與司法權之相關內部人員 D. 政府捐助而成立之財團法人,雖不具備公法人之性質,然其執行長亦屬該法之適用範圍
官方答案
- 答案:D. 政府捐助而成立之財團法人,雖不具備公法人之性質,然其執行長亦屬該法之適用範圍
解析
本題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適用對象。該法適用範圍及於總統、副總統及五院相關人員,總統不因憲法上國家元首地位而豁免,A錯誤。公立學校僅校長、副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屬規範對象,未兼行政職之教授不受拘束,B錯誤。適用對象並及於立法權、司法權人員,如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C錯誤。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雖為私法人,但其董事長、執行長係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仍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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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