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26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如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被付懲戒人就此裁定如有不服,得為下…

題目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如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被付懲戒人就此裁定如有不服,得為下列何種救濟? A. 上訴 B. 抗告 C. 再審 D. 復審

官方答案

  • 答案:B. 抗告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先行停止職務,被付懲戒人不服得提起抗告(而非上訴、再審、復審)。抗告係對於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上訴係針對判決,再審係確定判決之非常救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