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其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何者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 A. 教育人員 B. 主計人員 C. 醫事人員 D. 交通事業人員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主計人員
解析: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技術、主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雖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則依各該專門法律辦理。其目的在維持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最低標準,避免另訂法律時任意放寬。選項中僅主計人員屬於此類,故選B。
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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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其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何者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 A. 教育人員 B. 主計人員 C. 醫事人員 D. 交通事業人員
解析: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技術、主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雖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牴觸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則依各該專門法律辦理。其目的在維持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最低標準,避免另訂法律時任意放寬。選項中僅主計人員屬於此類,故選B。
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行為如尚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且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依法得為如何之處理? A. 公務員懲戒法採取「刑懲並行」原則,故應繼續審理,不得停止審理程序 B. 懲戒法庭如認為有必要,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C. 懲戒法庭如認為有必要,得裁定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停止審理程序 D. 為避免裁判歧異、證據調查重複,懲戒法庭依法應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程序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第2項,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如尚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且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採「刑事優先」原則而非「刑懲並行」(A錯),停止點為第一審判決前而非言詞辯論終結前(C錯)或確定前(D錯)。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以下簡稱機要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各機關任用之機要人員得不具法定任用資格,但仍須經銓敘審定 B. 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之職務,始得任用機要人員 C. 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機要人員應同時離職 D. 機要人員改任其他須具法定任用資格之職務,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
解析: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及施行細則,機要人員之進用得不具法定任用資格,但仍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A正確);機要職務須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後,始得任用機要人員(B正確);機要人員改任其他須具法定資格之職務,應重新送銓敘審定(D正確)。關於C,法規所稱機要人員「隨長官進退」,係指機關首長「離職」(如任期屆滿、調職、退休)時,機要人員應同時離職;題述「停職或休職」屬一時性職務停止,並非離職,機要人員尚無須因此同時離職。故C敘述錯誤。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如有依法停止任用情事,應予: A. 休職 B. 停職 C. 免職 D. 撤銷任用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將「依法停止任用」列為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事由;同條第2項並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始發生該項各款情事者,應予免職,若係任用時即已存在、事後始被發現,則應撤銷任用。本題係「任用後」發生依法停止任用情事,法律效果為免職,故選C。休職是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停職屬暫時停止職務之措施,撤銷任用則針對任用時資格即有瑕疵之情形,均與本題要件不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關於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除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外,各職等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以調任 B. 經依法任用人員,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但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C.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D. 主管人員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
解析: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同官等內調任時,除自願調任低職等者外,原則上僅得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且仍以原職等任用。此規範旨在避免非自願情形下過度降低職等,兼顧人事穩定與權益。A項過於廣泛,並非各職系間皆得任意調任。B項調任低一官等之限制與任用方式有誤。D項主管調任本單位副主管並非一般調任原則所允許。
機關首長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任用公務人員而不受限制? A. 自機關首長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B. 自機關首長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C. 自機關首長辭職書提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D. 機關首長任用考試及格分發之人員
解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機關首長於退休案核定後至離職日、辭職書提出後至離職日等即將去職的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目的在防止首長卸任前大量安插人事。惟同條設有但書,機關首長任用考試及格分發的人員不受此限制,因分發係依考試結果為之,非首長任意用人,故D正確。A、C所述期間正是本條明定不得任用或遷調的期間;B所述情形亦屬首長去職前的期間,同樣受限制。
公務人員因育嬰需要而申請辦理育嬰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 B. 經機關核准,得留職留薪 C. 經機關核准,得停職停薪 D. 不需機關核准,得停職停薪
解析:公務人員因育嬰需要申請育嬰假,經機關核准者,得辦理留職停薪。此為配合育兒責任之人事措施,目的在保障公務人員育嬰權益,同時不影響日後復職之身分。B項留職留薪並非育嬰假之一般型態。C、D項之停職性質與「留職停薪」概念不符,且均須經機關核准方可為之。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應該從事下列那項行為? A. 在有人陪侍服務的KTV 唱歌 B. 在居住的社區KTV 室唱歌 C. 在餐廳包廂附設的KTV 唱歌 D. 在政府培訓中心附設的KTV 唱歌
解析: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應謹守品德、維護公務員聲譽。有人陪侍服務之KTV,性質上多涉及營利性陪侍,與公務員應有之品操及形象較易產生不當聯想,較有損公務員聲譽之虞。相較之下,B、C、D多為一般消費或機關附設性質之場所,於單純唱歌行為本身較不逕認構成同一程度之違規。
公務員服務法所適用之公務員,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B. 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長 C. 警察 D. 公務機關聘用人員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所稱公務員,以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範圍。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與學校間為聘任關係,其權利義務適用教師法,不具服務法上公務員身分,故A不屬適用對象;司法院釋字第308號亦認為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僅就兼任部分有服務法的適用。B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C警察、D公務機關聘用人員,均因職務性質而受服務法或相關公務倫理規範的拘束。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保密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B. 公務員縱使於離職後,仍負有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C. 公務員僅對其主管事務之機密事件,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D. 公務員於休假或非勤務時間接受媒體採訪,仍受保密規範限制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要求公務員負絕對保密義務,對於因職務知悉之機密事件,不論是否為其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休假或非勤務時間接受採訪,仍受拘束。未得長官許可,也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職務談話。C將保密範圍限於主管事務,明顯錯誤,故選C。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8 條明定之切實執行職務義務之內客? A. 長官口諭所執行之職務 B. 不畏難規避執行職務 C. 不互相推諉執行職務 D. 執行職務不無故稽延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旨在要求積極任事並避免拖延。B、C、D分別對應不畏難、不推諉、不稽延;A「長官口諭所執行之職務」僅在描述職務來源,並非該條明定之義務內涵,故選A。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得擅離職守 B.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 C. 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 D. 離職後一律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明定不得擅離職守、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且不得無故稽延、不得假借權力圖利,A、B、C均正確。D所稱旋轉門條款僅限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擔任與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等職務,並設有例外,並非「一律」禁止,故選D。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負有遵期到職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接受派令後,應一律於1 個月內到職 B. 公務員接受派令後,應一律於2 個月內到職 C. 公務員有正當理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1 個月到職 D. 公務員有正當理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2 個月到職
解析: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接奉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到職;但有正當理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一個月。亦即原則為一個月,例外經同意始得再延長一個月,並非一律一個月(A)、一律兩個月(B),也不是得延長兩個月(D)。本題關鍵在「原則一個月、例外延長一個月」的期間計算,且延長須具正當理由並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非公務員當然享有。
機關(構)首長有意於私立大學兼任教學工作而受有報酬,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 應經銓敘部許可 B. 基於憲法明定之講學自由,無須陳報 C. 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D. 應經服務機關之人事處許可
解析: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公務員兼任公務以外之職務(含私立大學教學)應經上級機關同意;並非銓敘部許可(A錯)、不受講學自由完全豁免(B錯),亦非人事處許可(D錯)。
經長官許可後,公務員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 於其所辦事件收受當事人餽贈 B. 以自身名義經營商業 C. 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D. 將職務上所保管之財物暫行私用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第6款規定,公務員非經長官許可,不得以機關名義發表談話;反之,經許可後得代表機關發表職務上談話。選項A(收受餽贈)、B(經營商業)、D(公物私用)均屬法定禁止行為,不因許可而合法。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細目,原則上由下列何者定之? A. 銓敘機關 B. 考選機關 C. 考試院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其考核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實際需要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故原則上由銓敘機關定之,答案 A。考選機關(B)掌理國家考試,考試院(C)為院級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D)掌理保障與培訓事項,均非平時考核細目之訂定機關。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及準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派用人員之考成,另以法律定之 B.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之考成,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C. 教育人員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 D. 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解析:《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派用人員考成另以法律定之(A為正確但非題目最佳選項,題目問「何者正確」僅能單選,C為最完整正確敘述);教育人員考績另以法律定之(教師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如駐衛警)考成準用考績法(B錯);公營事業人員考績準用考績法(D錯,應為「準用」非「適用」)。
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種類,下列何者不屬之? A. 記過 B. 一次記一大過 C. 一次記一大功 D. 停職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0條第1項,平時考核種類為: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功、一次記一大過、一次記一過、記過。停職(D)屬懲戒處分種類(《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不屬平時考核。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有關年終考績之考列等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考列等次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B. 總分69 分為乙等 C.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考列丁等 D.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中,應明定考列甲等之條件
解析: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分甲、乙、丙、丁四等,並無「優等」,A 誤;甲等為 80 分以上、乙等為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為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故 69 分應列丙等,B 誤;考列丁等須符合「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等要件,C 漏列「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敘述不完整;該法明定考列甲等及丁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故 D 正確。
關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B. 受考人未具備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明定之條件者,不得考列甲等 C. 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且得互相抵銷 D. 受考人平時考核除依規定抵銷者外,曾記一大功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處分之事由? A. 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B. 誤用一般行政規則,有確實證據者 C.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D. 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解析: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3條規定一次記兩大過之事由包括:圖謀背叛國家(A)、涉及貪污案件行政責任重大(C)、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D)。『誤用一般行政規則』屬輕微過失,通常僅記過或申誡,不構成一次記兩大過之事由。
公務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所為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而循法定程序提起救濟,於救濟期間服務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A. 免職 B. 撤職 C. 停職 D. 減俸
解析: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服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提起救濟時,服務機關應於救濟期間先行停職(停止職務),而非免職、撤職或減俸。停職係暫時停止執行職務,身分仍存續,俟救濟結果確定後再定其處理。
關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結果執行日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次年1 月起 B. 次年3 月起 C. 次年5 月起 D. 評定結果公告日起
解析:年終考績經核定後,其結果(包括晉敘俸級、考績獎金等)自次年 1 月起執行,故答案為 A。考績係就一整年度的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須待年度結束、平時考核紀錄彙整並完成核定程序後,方能據以執行,因此不可能自評定結果公告日(D)起算;3 月(B)、5 月(C)亦非考績法所定之執行時點,僅可能為作業或預算發放之時程,與法定執行日期無關。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列甲等者,給與1 個月本俸總額之一次獎金 B. 列甲等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1 個月本俸總額之一次獎金 C. 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D. 列乙等者,給與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解析: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的獎懲設有不同規定。另予考績是對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的考績,其獎懲不含晉俸,只發給獎金: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C所述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符合乙等規定。A、B都把甲等獎金誤限於「本俸總額」,且另予考績不晉本俸一級;D則把乙等獎金誤提高為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之全額。
公務人員關係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人員關係之變更,係指公務人員於在職期間,其原有職位發生變動,而公務人員身分繼續存在之情形 B. 轉任,係指某一類別之公務人員,改為擔任另一類別公務人員 C. 依法停職時,僅是停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未消滅公務人員之身分 D. 調任的類型,只有「平調」與「升調」
解析:公務人員關係變更包括轉任、調任、升任、降任、免職、停職、撤職、休職等。調任類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分為升調、平調、降調三種,選項D稱『只有平調與升調』遺漏降調,故錯誤。A、B、C敘述均符合法令定義。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如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被付懲戒人就此裁定如有不服,得為下列何種救濟? A. 上訴 B. 抗告 C. 再審 D. 復審
解析: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先行停止職務,被付懲戒人不服得提起抗告(而非上訴、再審、復審)。抗告係對於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上訴係針對判決,再審係確定判決之非常救濟。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剝奪、減少退休金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剝奪、減少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之退休金為限 B. 剝奪退休金,應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 C. 減少退休金,應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之10%至30% D. 所應剝奪或減少之退休金,原則上應按最近一次退休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之
解析: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2項規定,減少退休金應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10%至50%』,選項C稱『10%至30%』錯誤。A項限於已退休或離職人員正確;B項剝奪退休金應剝奪所有任職年資計給之退休給與正確;D項按最近一次退休前任職年資計算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懲戒處分,何者設有懲戒權之行使期間? A. 免除職務 B. 撤職 C. 剝奪退休金 D. 休職
解析: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處分中,休職設有懲戒權行使期間的限制:應受懲戒的行為從終了時起,到案件繫屬懲戒法院時止,如果已經超過法定期間,就不能再為休職處分,所以本題選 D。相對地,免除職務、撤職以及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都是剝奪公務人員身分或退休給與的最嚴厲處分,性質上不因時間經過而喪失懲戒的必要,因此不受行使期間的限制。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俸給,期間屆滿後仍可復職,屬於較輕的身分處分,因此法律上設有期間限制。
關於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懲戒之事由,為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者 B. 懲處之種類有記大過、記過、申誡 C. 機關首長認為簡任職人員有受懲戒之事由,應先送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後,再移送至懲戒法院 D.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專案考績,無須送銓敘部審定
解析: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再由主管機關核定,最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專案考績同樣屬於考績,而且一次記二大過即為免職,對身分權益影響重大,更必須送銓敘部審定,所以 D 稱「無須送銓敘部審定」是錯誤的。A 是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的懲戒事由,包括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B 所列的記大過、記過、申誡,都屬於考績法上的懲處種類。C 對於簡任職人員的懲戒,須由機關首長敘明事由並連同證據送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後再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案件,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當事人如有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 A. 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B. 得提起上訴,但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C. 僅得提起抗告,但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D. 該判決為無效判決,不得提起上訴或再審
解析: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屬判決違背法令及法定再審事由。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得循上訴程序救濟;判決確定後,則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故選A。B、C分別排除再審或上訴,限縮法定救濟途徑,於法無據;D主張判決當然無效而不得救濟,亦與懲戒訴訟之救濟制度不符。
關於懲戒法院之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移送機關必須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B. 被付懲戒人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C. 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後,懲戒法院對於該案件,應予以免議之判決 D. 同一案件,經移送機關撤回後,不得更行移送
解析:懲戒程序中,被付懲戒人及移送機關均「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屬權利而非義務,故A「必須委任」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B正確,懲戒法庭應保障被付懲戒人之正當法律程序。C正確,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懲戒法院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判決。D正確,移送經撤回後不得更行移送,以維持程序安定。
公務員懲戒法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懲戒法庭及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懲戒案件情節重大,得通知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 B. 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在監所執行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C.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懲戒,認為其有受免除職務處分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D.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其職務當然停止
解析: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受徒刑宣告而在監所執行者,職務當然停止,故B、D敘述正確。同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移送懲戒之公務員,認為有受免除職務或撤職處分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C亦正確。得裁定先行停止職務者為懲戒法庭,監察院並無此項通知權限,故A錯誤。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移送下列何機關,準用何種法律? A. 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準用行政執行法 B. 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 C. 移送民事法院,準用強制執行法 D. 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程序法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執行,故選B。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屬行政執行事項,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並非向普通法院聲請;A、C錯在移送機關,D錯在準用行政程序法。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禁止? A. 國立大學專任教授於授課時發表支持特定公職候選人之言論 B.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於辦公桌放置特定公職候選人之競選旗幟 C. 中研院某研究所所長連署刊登反對特定公職候選人之廣告 D. 公務人員於出差時參加特定政黨之政治集會
解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依第2條為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17條另定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行政職務者準用。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授不在適用範圍,其授課言論不受該法拘束,故選A。B於辦公場所懸掛競選旗幟、C所長具名連署刊登廣告、D於勤務時間參加政黨集會,均屬該法所禁止之政治活動。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甲兼任公職候選人乙競選辦公室主任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甲在上班或勤務時間以外的時間處理該競選辦公室職務,不違法 B. 如甲依法事前提出申請,並經服務機關同意,不違法 C. 甲之兼任行為已違法,應依相關法律予以懲處或懲戒 D. 甲之兼任行為已違法,應依法予以停職,並由檢察機關偵查起訴
解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競選辦公室主任即屬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一經兼任即違反規定,不因處理該職務的時間是否落在上班或勤務時間以外而有不同(A錯);本法亦無「事前申請、經服務機關同意即可兼任」之機制(B錯)。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故C正確。中立法並未規定「停職並由檢察機關偵查起訴」之效果,停職、懲戒與刑事責任各有其要件(D錯)。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有政治意見自由,得於辦公室座位中,張貼特定縣長候選人之宣傳海報 B. 立法委員為支持所屬政黨之政見,組織遊行,宣傳理念,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C. 公務員為其父參選鎮長選舉,而公開站臺助講,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D. 公務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廣告中,具名向選民推薦,支持其夫競選市議員
解析: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於辦公場所等為政治性標示或活動,但同條例外允許公務人員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之公職候選人從事助選活動(如站臺助講),只要不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即不違反行政中立。故C(為其父即直系血親參選鎮長公開助講,不違反)正確。A於辦公室張貼候選人海報違反第9條;B立法委員非公務人員,不適用本法;D公務人員為其配偶(夫)競選得依法助選,稱「不得」具名推薦為誤。答案C。
公務人員被長官認為違反行政中立而遭處罰,有所不服,得依何法請求救濟? A. 公務員懲戒法 B. 公務員服務法 C. 公務人員保障法 D. 公務人員考績法
解析:公務人員因機關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為之處理或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而侵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屬公法上之人事爭議,救濟途徑為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或依情形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是懲戒處分之種類與審議程序,公務員服務法是公務員行為義務之實體規範,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範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三者均非請求救濟之依據,故選C。
下列何者非屬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人員? A.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訓練人員 B. 公立學校校長 C.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D. 行政院政務委員
解析:行政中立法除適用於依法任用、派用之公務人員外,另明定準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者、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訓練之人員等,A、B、C均屬此類準用對象。政務人員(如行政院政務委員)本身即為中立法所稱公務人員而直接適用,並非「準用」,故選D。判斷關鍵在區別「適用」與「準用」:前者為法律直接規範之對象,後者係立法者明定其他身分人員比照適用。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公職人員? A. 總統、副總統 B. 政務人員 C. 公立大學教師 D. 公立大學校長
解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以列舉方式界定公職人員,包括總統、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鄉(鎮、市)長、村(里)長,以及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等之首長與依法令從事公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總統、副總統(A)與政務人員(B)均為明文列舉;公立大學校長為學校首長,亦在規範範圍(D)。公立大學教師從事教學研究,未兼具上開公職人員身分(未兼行政職務者),非屬適用對象,故選C。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民選縣長之關係人? A. 縣長夫人 B. 縣長以機要人員進用的秘書 C. 與縣長共同生活的兒子 D. 縣政府局處首長
解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界定關係人範圍,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前述人員擔任負責人或董監事、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與法人團體,以及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縣長夫人為配偶(A)、共同生活之兒子兼具家屬與二親等親屬身分(C)、以機要人員進用之秘書(B)均在內。縣政府局處首長與縣長間僅為機關內部職務關係,非親屬、信託或機要人員,故選D。
甲先生、乙女士同時應徵縣政府職缺,甲先生在發現乙女士為該次甄選委員丙先生的女兒後,可以採取下述何種作為? A. 自行迴避 B. 命令迴避 C. 申請迴避 D. 儘量迴避
解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迴避方式有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與職權(命令)迴避。自行迴避是公職人員本人知有利益衝突時之義務,本題甲僅為應徵者,並非公職人員,無從自行迴避(A錯);職權迴避係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命令公職人員迴避,非甲所能主動為之(B錯);「儘量迴避」並非法律用語(D錯)。甲為該次甄選之利害關係人,得向機關申請該甄選委員迴避,故選C。
下列何者非屬懲戒處分? A. 記過 B. 調任 C. 減俸 D. 罰款
解析:依我國懲戒相關法制觀念,懲戒處分主要包括申誡、記過、記大過、降級、減俸、免職等。調任屬人事行政上之職務調動或任用變更,並非因違失而科處之懲戒措施,故非屬懲戒處分。A、C、D 在傳統懲戒種類中多屬懲戒處分,B 與懲戒性制裁無關。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而自行迴避時,應以書面通知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縣議員應通知縣議會 B. 公股出資之私法人的董事應通知董事會 C. 公立大學系主任應通知教育部 D. 直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工務業務之主管人員應通知監察院
解析: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於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而自行迴避時,應以書面通知其所屬機關或相關會議之主體。就地方民意代表而言,縣議員屬縣議會組成成員,知有利益衝突而迴避時,應通知縣議會,以使會議安排排除其參與或議決。其他選項所稱通知對象,與該法對各類公職人員迴避通知主體之慣用規範觀念不符。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關係人交易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職人員得與其服務機關為買賣交易行為 B. 公職人員之太太得與其先生服務機關為租賃行為 C. 公職人員得與其服務機關的監督機關為承攬行為 D. 公職人員得依法律規定協助其親屬申請社會補助
解析: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關係人交易之限制,原則上公職人員不得與其服務機關或相關機關為該法所限制之交易行為,但法有例外。其一為公職人員依法律規定協助其親屬申請社會補助等法定義務或法定協助行為,並不在一般禁止之交易或關係人交易限制範圍內。A、B、C 均屬與服務機關或其監督機關等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交易,原則上不符合法定例外。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有關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之各級主官,其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B. 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C. 行政執行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D. 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軍事單位何等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應依該法申報財產? A. 少尉編階 B. 上尉編階 C. 少校編階 D. 上校編階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軍事單位人員之適用,並非所有軍職人員均須申報,僅特定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始有申報義務。在臺灣考試慣用版本中,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應依該法申報財產。較低編階(少尉、上尉、少校)一般不在此強制申報範圍,故以 D 較符。
甲為行政院副院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關於其財產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院副院長非屬該法規定之義務人,甲無須申報財產 B. 甲無須申報財產,但必須將其所有之股票交付信託 C. 甲負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義務 D. 甲須申報財產,但無須將其所有之股票交付信託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務人員如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等屬該法所定之財產申報義務人,應向監察院申報其財產。A 誤認非義務人。B、D 雖涉及股票信託,重點在申報機關與義務:對政務人員而言,原則上有向監察院申報之義務,故 C 正確。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A. 立法委員本人之國內上市股票 B. 直轄市議員其配偶之國內上櫃股票 C. 立法委員其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 D. 縣議員其配偶之國外上市股票
解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的變動申報,是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國內上市(櫃)股票等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其變動情形。其範圍以「國內」上市、上櫃股票為限,國外股票不在變動申報之列,故D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A立法委員本人的國內上市股票、B直轄市議員配偶的國內上櫃股票、C立法委員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均屬應辦理變動申報的財產;申報範圍並及於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不因申報義務人或親屬身分而異。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政務人員應信託予信託業之財產,下列何者不屬之? A. 不動產 B. 國內之上市股票 C. 國內之上櫃股票 D. 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政務人員等應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等財產,信託予信託業辦理強制信託,以避免利益衝突。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雖屬應申報的財產項目,卻不是強制信託的標的,故D不屬之。A不動產、B國內上市股票、C國內上櫃股票,均在強制信託範圍內。存款流動性高且為日常生活所需,立法上僅要求申報,未要求交付信託。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罰鍰之裁處權因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 1 年 B. 2 年 C. 5 年 D. 10 年
解析: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對違反財產申報義務所科處之罰鍰,其裁處權自知悉違反行為之日起,逾一定年限不行使即消滅。就裁處權時效而言,法上採五年期間,故答案為C。A、B、D均非本法所定之裁處權消滅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