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43題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而自行迴避時,應以書面通知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而自行迴避時,應以書面通知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縣議員應通知縣議會 B. 公股出資之私法人的董事應通知董事會 C. 公立大學系主任應通知教育部 D. 直轄市政府交通局辦理工務業務之主管人員應通知監察院
官方答案
- 答案:A. 縣議員應通知縣議會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於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而自行迴避時,應以書面通知其所屬機關或相關會議之主體。就地方民意代表而言,縣議員屬縣議會組成成員,知有利益衝突而迴避時,應通知縣議會,以使會議安排排除其參與或議決。其他選項所稱通知對象,與該法對各類公職人員迴避通知主體之慣用規範觀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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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