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10題

有關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受害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申請賠償,經地政機關拒絕時,應如何救濟?

題目

有關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受害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申請賠償,經地政機關拒絕時,應如何救濟? A. 向司法機關起訴(民事訴訟) B. 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C. 向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D. 向司法機關起訴(行政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A. 向司法機關起訴(民事訴訟)

解析

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性質屬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受害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機關拒絕賠償、逾期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時,依第11條第2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類訴訟依同法第12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由普通民事法院審理,故為民事訴訟,而非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動產糾紛調處亦不適用於登記錯誤的賠償爭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