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訂定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決議事項,以下列何者之名義行之?
A.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
B.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D. 內政部
參考解答
解析: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組織規程設立的任務編組評議機關,掌理地價區段劃分、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標準地價等事項的評議。委員會本身不具獨立機關地位,其所作成的決議事項,依規程規定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才能對外發生效力並完成公告程序。因此並非以地政事務所、委員會本身或內政部名義行之。
桃園市A 地政事務所股長甲,因業務疏失遭主管長官記申誡一次,依現行制度應如何救濟?
A. 向該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 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
D.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申誡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懲處,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影響服公職權利,不屬得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亦不得逕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故甲應向服務機關即桃園市A地政事務所提起申訴,選A。
下列何種人員不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
A. 地政事務所主任
B. 地政事務所股長
C.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D. 地政事務所之勞動派遣人員
參考解答
解析: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者,為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的職員。地政事務所主任、股長及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均屬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受該法保障。勞動派遣人員與要派機關之間並非公法上的任用關係,其勞動權益原則上依勞動法令及派遣契約處理,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故選D。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以多少次為限?
A. 1
B. 2
C. 3
D. 無次數限制
參考解答
解析: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認為有復議之必要,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報請內政部復議;為避免程序反覆延宕、維護計畫之確定力,復議以一次為限。故本題應選 A。B、C 所稱二次、三次並無依據;D 之無次數限制將使主要計畫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亦非立法設計。
下列何者不屬公權力行政之範疇?
A.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徵收事務
B. 縣政府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使用地種類
C. 直轄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D. 地政機關因辦理業務之需而採購相關設備,有關履約部分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地政機關因辦理業務之需而採購相關設備,有關履約部分
解析:公權力行政是指國家立於統治權的優越地位,以公法方式所為的高權行政。土地徵收、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劃定與使用地種類的編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是行政機關依公法單方規制人民權利義務的行為,屬公權力行政。地政機關為辦理業務而採購設備,屬於政府採購的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其履約爭議依私法契約關係處理,不具高權性質,故選 D。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界址,於未占用未登記土地之情形,其施測之依據為下列何者?
A. 參考舊地籍圖
B. 依地方習慣
C. 依其指認之界址
D. 依使用現況
參考解答
解析: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時,為避免所有權人藉指界侵占未登記(多為國有)土地,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明定:所有權人指認的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即依其指認的界址施測;如已占用未登記土地,則應參照舊地籍圖或其他可靠資料施測,不得逕依指界辦理。本題既然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自應依所有權人指認的界址施測,故選 C。參考舊地籍圖、地方習慣、使用現況都不是此情形下的施測依據。
依國土測繪法之規定,下列之解釋何者錯誤?
A. 基本測量,指為建立全國統一之測量基準及基本控制點,以作為測繪基礎之測量
B. 測繪成果,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相關結果
C. 實施國土測繪之基本準據,稱為參考基準
D. 加密控制測量,指以基本控制測量為依據所為之次級控制測量,並以區域性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者
參考解答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土地登記資料分類有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與其他類等四種
B. 第二類資料,如屬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必隱匿
C.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不得申請第三類資料
D. 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類資料
參考解答
- 答案:B. 第二類資料,如屬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必隱匿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分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共三種,A 所稱四種有誤。第二類資料原則上會隱匿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等,但限制登記以及非自然人的姓名、統一編號不在此限,故 B 正確。第三類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C 稱不得申請,與規定相反。第一類資料只限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申請,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只能申請第二類,故 D 有誤。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登記,不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A. 因徵收或撥用土地之登記
B. 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C. 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D. 國營公司買賣私人土地之登記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對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的登記採列舉規定,包括因徵收或撥用、照價收買、土地重劃(重測)確定、地目等則調整,以及國營事業機關出售其土地等情形。這類登記都因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而發生,所以得由機關囑託登記。國營公司「買賣私人土地」涉及私法上的買賣契約,並非單方公權力行為,須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請,不屬得囑託登記的事項,故選 D。
有關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受害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申請賠償,經地政機關拒絕時,應如何救濟?
A. 向司法機關起訴(民事訴訟)
B. 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C. 向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D. 向司法機關起訴(行政訴訟)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性質屬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受害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機關拒絕賠償、逾期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時,依第11條第2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類訴訟依同法第12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由普通民事法院審理,故為民事訴訟,而非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動產糾紛調處亦不適用於登記錯誤的賠償爭議。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下列何種地價?
A. 當期公告地價
B.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C. 規定地價
D. 區段地價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此條文明確指定改算標的為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而非公告地價、規定地價或區段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係供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等稅賦課徵之依據,界址調整改變土地面積時,需同步修正現值以利後續課稅。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9 條規定,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申請人依相關法規規定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變更編定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申請人繳交後,函請下列何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
A. 土地測量機關
B. 土地登記機關
C. 土地規劃機關
D.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參考解答
解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9條規定,使用地變更編定案件經核准,且申請人依相關法規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核准時通知申請人繳交;申請人繳交後,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以更新土地登記簿之土地使用編定記載,故選B。土地測量、規劃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均非辦理土地登記之權責機關。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多少比率之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A. 三分之二
B. 四分之三
C. 五分之四
D. 十分之九
參考解答
解析: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原則上應取得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立法目的是避免少數地主挾持人數門檻而阻礙更新,故選D。A、B、C之比率均低於條例所定之十分之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A. 行政規則
B. 法規命令
C.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D. 地方自治規則
參考解答
解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授權訂定,內容包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許使用、變更編定等,對外發生一般抽象之規範效力,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的法規命令,故選B。它既不是僅供機關內部遵循的行政規則,也不是地方自治規則或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下列有關國土計畫法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 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B.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之
D.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5 年通盤檢討1 次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解析:國土計畫法採分期轉換設計,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並不立即停止適用;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前,非都市土地仍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理,故B敘述錯誤。A部分,全國國土計畫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C部分,縣(市)未依期限擬訂者,中央得逕為擬訂;D部分,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1次,均屬正確。
有關農地重劃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其所有土地面積亦過半數之同意
B.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選之重劃區,實施農地重劃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其所有土地面積亦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C. 農地重劃實施之核准,其主管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聽證
D. 經核准實施農地重劃之重劃區內耕地,禁止處分,其期間以1 年6 個月為限
參考解答
- 答案:C. 農地重劃實施之核准,其主管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聽證
解析:依農地重劃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聽證。」選項A與B之同意門檻錯誤:自行辦理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勘選區則無須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可核定實施;選項D禁止處分期間錯誤,依同條例第34條規定為「三年」而非1年6個月。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實施,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其所有土地面積占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B.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擬訂後,應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
C.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D. 經核定後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應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15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B.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擬訂後,應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
市地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相關事項。下列何者非屬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A. 抵押權讓與登記
B. 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C. 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D. 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
參考解答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抵押權讓與登記不屬於上述列舉事項,因此選A。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都市計畫?
A. 市(鎮)計畫
B. 鄉街計畫
C.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
D. 特定區計畫
參考解答
解析:都市計畫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三種,A、B、D均屬都市計畫法所定之類型。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屬於國土規劃體系的上位指導計畫,並非都市計畫法所定的都市計畫種類,因此選C。
有關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規定,應予裁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限期繳納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強制執行
B. 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鍰
C. 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D. 依區域計畫法第22 條規定,違反同法第21 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鍰
解析: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而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屆期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強制執行;第22條另對不依限變更或拆除者定有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B所載「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與條文不符,故選B。
主管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編造總歸戶冊時,應如何進行歸戶?
A. 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B. 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C. 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D. 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參考解答
- 答案:D. 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解析: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土地稅法第14條、第15條),故重新規定地價、編造總歸戶冊時,歸戶範圍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地為限,既不擴及全國,亦不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土地併入。故選D,A、B、C之範圍或主體均與現制不合。
下列有關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每年1 月1 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B. 土地所有權人對公告結果有異議時,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
C. 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
D. 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土地所有權人對公告結果有異議時,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地價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設定典權時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地價之依據,故A、C、D敘述均正確。土地所有權人對公告土地現值有異議,須於公告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由該管機關查明處理,不得由所有權人逕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故B錯誤。
有關不動產估價師之管理,下列何者屬內政部之權限?
A. 開業證書之核發
B. 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
C.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核發
D. 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
參考解答
解析: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發;至於開業,則應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核發開業證書,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同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因此A、B、D均屬地方主管機關權限,屬內政部權限者為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核發,選C。
不動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下列何項文件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A. 不動產說明書
B. 現況確認書
C.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D.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參考解答
解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明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使買方充分了解標的物權利與使用現況。不動產說明書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於簽訂委託契約書後、進行銷售前製作。要約書、登記簿謄本或現況確認書僅屬交易文件或佐證資料,並非本條所定應據以解說之文件,故選A。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在地價調查估計之程序中,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後,據以估計之地價稱為:
A. 實例土地之正常價格
B. 區段地價
C. 宗地單位地價
D. 公告地價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所定程序,須先調查買賣實例並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再就轄區土地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繪製地價區段圖,據以估計「區段地價」。區段地價代表同一地價區段內土地之平均單價水準,其後再依宗地之區位、形狀、面積等條件區分程度,計算各宗地單位地價。故繪製地價區段圖後所估計者為區段地價,選B。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之1 規定,對於經依國家公園法劃設後,依法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時,應經下列何機關考量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A. 直轄市、縣(市)政府
B.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C. 內政部營建署
D.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規定,對於經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以避免日後徵收時才發現公益不足而滋生爭議。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徵收的執行機關,並非本條所指在劃設階段進行公益性及必要性考量的主體;農業委員會與營建署僅屬相關業務機關,故選D。
依國有財產法第12 條規定,下列何種國有財產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接管理?
A. 公務用財產
B. 公共用財產
C. 事業用財產
D. 非公用財產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有財產法第12條規定,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公務用財產由使用機關管理,公共用財產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事業用財產由事業機關管理,故本題應選D。非公用財產與公務、公共、事業用財產之管理主體不同,這是國有財產法上的重要分類。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共有土地得以多數決設定他項權利。有關他項權利,下列何者屬之?
A. 抵押權
B. 耕作權
C. 質權
D. 農育權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部分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經多數決行之。農育權為該條明文列舉的他項權利,故選D。抵押權雖為擔保物權,但不在本條多數決設定之列舉範圍;質權屬動產擔保;耕作權亦非本條所列舉之權利。
依國有財產法第23 條規定,國有財產因故滅失經核准報廢者,應由管理機關列表層轉下列何機關註銷產籍?
A.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B. 財政部
C. 審計部
D. 行政院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國有財產法第23條規定,國有財產因故滅失,經核准報廢者,應由管理機關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條文明定層轉機關為財政部,而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審計部或行政院。國有財產署雖為非公用財產的管理機關,但產籍註銷的層轉程序仍依該條規定辦理,故選B。
美國籍歐樂馬先生,因繼承而取得一筆坐落於臺南市之漁地,依土地法規定,其應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出售予本國人?
A. 6 個月
B. 1 年
C. 2 年
D. 3 年
參考解答
解析:漁地屬於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外國人不得取得之土地(第2款)。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該條所列土地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標售。題目問出售期限,故為3年,選D。
土地法第219 條第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 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前開規定不符憲法上之何種規範要求?
A. 正當行政程序
B. 預見可能性
C. 期待可能性
D. 誠實信用原則
參考解答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指出,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作為收回權時效起算點,卻未要求主管機關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使原所有權人無法及時獲知土地後續使用情形,難以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此種資訊取得與程序保障之欠缺,不符合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並影響財產權之保障,故選A。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2 號解釋意旨,有關都市計畫性質及其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本質是法規命令
B.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不會造成限制人民權利
C.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如果有些具體項目限制人民權利,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D. 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應於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制定對都市計畫不服的司法救濟機制
參考解答
- 答案:B.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不會造成限制人民權利
解析: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原則上屬於法規命令,人民不得逕行提起行政爭訟;但若檢討內容中有具體項目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的權利,或增加其負擔,則已非單純法規命令,應允許人民提起行政爭訟。該號解釋並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完成法制修正。選項B稱通盤檢討「並不會造成限制人民權利」,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因此錯誤。
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應提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A. 撤銷訴訟
B. 確認訴訟
C. 課予義務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涉及行政訴訟種類之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題目明確表示要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因此應提起確認訴訟。撤銷訴訟以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為對象;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一般給付訴訟則是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給付,均與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不同。
依行政罰法第2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者,應如何處罰?
A. 依刑事法律處罰
B. 依行政法律處罰
C. 依刑事與行政法律同時併罰
D. 擇一較重法律處罰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採「刑罰優先原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以避免國家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符合一行為不二罰及比例原則。惟同項但書規定,該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扣執照)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得裁處之。故本題應選 A;B、C、D 均與刑罰優先之明文不符。
下列何種情況,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訴願事件不用自行迴避審議?
A. 訴願人為已離婚之前配偶
B. 訴願人為堂兄弟
C. 訴願人為訂有婚約關係之未婚配偶
D. 訴願人為同校校友
參考解答
解析:訴願法第55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自行迴避,其要件與行政程序法第32條一致,包括: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當事人;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曾為證人、鑑定人等。A 之前配偶、B 之堂兄弟(四親等旁系血親)、C 之訂有婚約之未婚配偶,均屬與訴願人具有配偶、前配偶或一定親等血親等身分上密切關係之情形,應自行迴避。D 之同校校友純屬一般社交情誼,不在法定迴避事由之列。
甲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在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擅自大量採取土石,且情節嚴重,經縣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縣政府應依下列何項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A. 依水土保持法第33 條第1 項,處新臺幣6 萬至30 萬元罰鍰
B. 依都市計畫法第79 條第1 項,處新臺幣6 萬至30 萬元罰鍰
C. 依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1 項,處新臺幣6 萬至30 萬元罰鍰
D. 依土石採取法第36 條,處新臺幣100 萬至50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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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D. 依土石採取法第36 條,處新臺幣100 萬至500 萬元罰鍰
解析: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甲未申請許可即在農牧用地大量採取土石,核屬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為;土石採取法係就土石採取行為所設之特別規範,罰鍰額度亦反映大量開採之危害,應優先適用,故選 D。A 之水土保持法著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務;B 之都市計畫法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C 之區域計畫法係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均非本件最直接之特別處罰規定。
訴願人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因應作為而不作為,爰依訴願法第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下列何種訴願決定?
A. 訴願不受理
B. 訴願駁回
C. 撤銷處分
D. 不用作成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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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處分」之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因訴願目的(促使機關作為)已達成,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本題該機關已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訴願人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故應為訴願駁回。A 之不受理適用於程序不合法情形;C 之撤銷以原處分違法或不當為前提,均不相符。
依行政程序法第98 條規定,某甲收受書面行政處分,其上並未表明救濟期間,導致甲遲誤提起訴願,則甲自處分書送達後至遲多久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 4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2 年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而未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立法目的在保障人民不因行政機關漏未教示而喪失救濟機會,故放寬至一年。甲收受未表明救濟期間之處分,於送達後一年內提起訴願即視為合法,答案為 C;四個月、六個月或二年均無此規定。
關於國家賠償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B. 國家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C. 國家賠償,不以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為原則,由請求人自行選擇
D. 國家賠償,僅能以金錢賠償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國家賠償,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明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可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且例外須經被害人請求始得為之,目的在避免國家以回復原狀為由拖延賠償。B 顛倒原則與例外;C 誤認請求人得自由選擇;D 忽略回復原狀之例外規定,均與條文不符。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除須有「身分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行為不法」之構成要件外,尚須那些構成要件?
A. 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須公務員之行為與人民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B. 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須公務員之行為與人民之損害間有條件關係
C. 不問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須公務員之行為與人民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D. 不問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須公務員之行為與人民之損害間有條件關係
參考解答
- 答案:A. 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須公務員之行為與人民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解析: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除「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與「行為不法」外,還須具備三項要件:一、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亦即採過失責任主義,並非無過失責任;二、人民之自由或權利確實遭受損害;三、該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依一般經驗法則,有此行為通常即生此損害。B 錯在「條件關係」,條件說範圍過寬;C、D 的「不問故意或過失」則誤認為無過失責任。
下列何項行為態樣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不得直接免予處罰?
A. 不知法規之行為
B. 未滿14 歲人之行為
C. 正當防衛行為
D. 緊急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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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罰法第8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僅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故不知法規者不得「直接」免予處罰。B依第9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C依第12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正當防衛行為,不予處罰;D依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緊急避難行為,不予處罰。三者均屬法定直接免罰事由,故選A。
有關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B. 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C. 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D. 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核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核定
解析:依都市計畫法第14條,主要計畫之核定依計畫種類區分權責: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亦由內政部核定;鄉(鎮、市)之主要計畫則由縣政府核定。特定區計畫依同條規定係由內政部核定,並無「由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核定」之明文,故D之敘述與規定不符,為錯誤者。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下列何者錯誤?
A.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一律計算在內
B.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C.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D.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一律計算在內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故A稱「一律計算在內」明顯錯誤。B依同條第1項第1款,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正確。C、D依第5項,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目的在避免人民因假日而喪失救濟或履行機會,故C、D均正確。本題應選錯誤之A。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下列何項行政行為於作成前不需給予當事人或其他人陳述意見機會?
A. 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處分
B. 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且依法以甄選等競爭方式決定
C. 法規命令訂定前
D. 行政指導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指導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以下規定,係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以柔性方式促使相對人自願協力之行政行為,作成前無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故D正確。A部分,依第102條,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B部分,依第138條,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當事人時,決定前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C部分,依第154條,擬訂法規命令應公告並載明任何人得陳述意見之意旨。
依行政罰法規定,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為裁處罰鍰處分,下列何者非屬主管機關於裁處時應審酌之因素?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得之利益
C. 社會輿論之反應
D. 受處罰者之資力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立法目的在使罰鍰額度與行為可責性、不法利得及受處罰人之經濟負擔能力相當,以符合比例原則。社會輿論之反應並非法律明定之審酌因素,行政機關不得以民意壓力作為加重或減輕罰鍰之依據,故C非屬裁處時應審酌之因素。
依訴願法之規定,有關訴願之管轄,下列何者正確?
A. 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鄉(鎮、市)公所提起訴願
B.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D.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總統府提起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解析:依訴願法第4條第2款,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故C正確。A部分,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應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而非向原處分機關即公所提起。B部分,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而非內政部。D部分,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應向原院提起訴願,並非總統府。
訴願人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若不服其決定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多久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 6 個月
B. 4 個月
C. 3 個月
D. 2 個月
參考解答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行政法院為之。此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起訴即屬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且不因當事人不知法律而延長。6個月、4個月、3個月均非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至於課予義務訴訟等,亦以該2個月期間為起算基準,故本題應選D。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 訴願顯無理由
B.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
C.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D. 原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教示,處分相對人於接到處分書之日經3 個月始提訴願
參考解答
解析: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因救濟對象已消滅,無從審查其違法或不當。選項A「訴願顯無理由」,以及B「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依同法第79條均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屬實體決定,並非不受理。D部分,依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故於3個月時提起訴願仍屬合法,不得為不受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
A. 罰金
B. 公布姓名
C. 輔導教育
D. 沒入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罰法第1條、第2條所稱的行政罰,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輔導教育屬於「警告性處分」,沒入則為法定行政罰種類,三者均屬行政罰。罰金是刑法所定主刑之一,屬刑罰而非行政罰,兩者法律依據與救濟途徑不同,故選 A。
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4 條規定,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少年內為之?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參考解答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者,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此二年的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一旦逾期即不得再廢止,以維護法秩序的安定,並保障相對人對該處分的信賴。選項中的1年、3年、5年都與條文所定的二年不符,故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