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50題
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4 條規定,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少年內為之?
題目
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4 條規定,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少年內為之?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B. 2 年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者,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此二年的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一旦逾期即不得再廢止,以維護法秩序的安定,並保障相對人對該處分的信賴。選項中的1年、3年、5年都與條文所定的二年不符,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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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