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題
土地法對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土地法對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以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之同意行之 B.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 共有人應事先親自或公告方式通知他共有人 D. 同意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D. 同意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須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該條並明定,同意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故D正確。A漏未表明「過」半數;B之門檻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始不計算人數,非僅合計三分之二;C之通知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才公告,故「親自或公告」之敘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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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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